一、离婚不想要抚养权应该怎么办理手续
决定离婚且不想争取子女抚养权,先与配偶协商。能达成一致就签离婚协议,明确抚养权、探望权、抚养费等,带证件资料去婚姻登记机构办离婚。协商不成,则通过诉讼离婚,由法院依实际情况裁决子女抚养权归属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
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二、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
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
关于如何进行夫妻间财产的分割处理,不论是当事人之间的自主协商,还是由司法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,都需要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:
(一)贯彻男女平等原则,保障每一位婚姻关系中的各主体都享有同等的权利,对于共同财产所给予的分割以及共同所负有的债务偿还责任,应该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。
(二)保护包括妇女群体和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,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过程中,必须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及女性权益的特殊照顾。
(三)恰如其分地照顾到那些在离婚案件中被无端指责方的权益,若有一方蓄意重婚、通奸、虐待或者伤害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等恶劣行径,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中,应对这些无辜的受害方加以特别关注,确保他们切身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。
(四)尊重并遵从当事人自身的真实意愿,因为他们才是财产归属的真正决定者。在一方主动选择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时,只要这种行为不至于侵犯国家、集体、社会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,就应该予以理解和认可。
(五)既要利于生产也得便于生活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兼顾财产的实际用途,使其能够在经过重新分配之后,继续发挥有效的作用。
(六)绝不可损害国家、集体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,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过程中,任何人都不应将国家、集体及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,亦不可将任何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扣除出去,更不可以将违禁所得纳入分配范围之内。要按照以上所述的基本原则,谨慎妥善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,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应当共同偿还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,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,由双方协议清偿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,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。
三、离婚财产的分配是怎么回事
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
夫妇之间的婚姻破裂往往伴随着对于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。据最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所明文规定,当夫妻决定离婚之时,其二人共同拥有的全部财产理应通过协商之途径进行处理;
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,则需交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据财产具体状况,兼顾到孩子利益、女性地位以及无过失方的合法权益等多重因素,对财产作出公平公正且合法合理的判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
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离婚时如果不想要抚养权,首先需要与对方就抚养权归属进行协商。若能达成一致意见,双方可以签订离婚协议,在协议中明确抚养权归对方,并就探视权、抚养费等相关问题作出约定。然后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,如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离婚协议等,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。如果双方协商不成,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,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判决抚养权的归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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